宁发改审发〔2018〕43号
吴忠宇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吴忠宇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 辆专用车建设项目的请示》(吴宇畅〔2018〕02号)及《吴忠宇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辆专用汽车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吴忠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同意建设吴忠宇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0辆专用汽车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吴忠宇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宁夏飞盛工贸有限公司现有1栋标准厂房)内。
三、项目通过对租用的现有厂房重新规划改造,购置并安装下料、焊接、机加、装配及检测、研发设备共247台(套),并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压缩空气等公用基础设施,达到年产平板自卸半挂车700辆、多功能抑尘清扫车100辆的生产能力。
四、项目总投资627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44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834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解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审查,水资源许可、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六、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材料是土地证(吴国用〔2013〕第60237号)及宁夏飞盛工贸有限公司与吴忠宇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在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到期仍未开工建设,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