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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信箱
标题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建议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18-05-14
联系人姓名 赵**
手机 152****0709
留言人Email 258407985@qq.com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自治区发改委法规处:    建议贵委在组织修订《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同时,修订或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政发[1999]82),该管理办法对设备采购公开招标的金额范围的规定“同类设备在30万元以上、单台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已不符合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回复人名称 admin
回复时间 2018-07-23
回复内容

您好!您于2018年5月14日在《主任信箱》来信,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组织修订《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时,修订或废止《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政发〔1999〕82号),理由是《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招标标准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6号令)。经核实,《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10〕180号)中予以废止。
    近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对《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009年第12号)进行全面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对国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并对《规定》内容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
   《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对规范我区招投标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意义重大。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同时,希望您对我们的修订工作多提意见建议。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体改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志璐 联系电话:5043059)

感谢您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