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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职权

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1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核准机关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 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7〕91号)

第四条 自治区级节能审查工作按工作职责分工,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需核报国家与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行业管理职能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实施。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吨标准煤一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节能审查部门,参照自治区级节能审查管理方式实施。

(四)县级节能审查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地级市节能审查部门做好对通过能评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招标投标工作职责:(三)对必须招标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4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39项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5

关闭矿山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6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8年)

第八条第一款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第十五条 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自治区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


二、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1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确认

发展改革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第一款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修改)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招标投标工作职责:(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专家的遴选、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市、县(市)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2〕204号)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督部门建立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评标专家库纳入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2

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出具(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九条第一款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3

内外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

发展改革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二、(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一、税收管理与项目管理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一、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四、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原确认书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变更,不再采取在原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其中,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l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4

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

三、主要任务

(二)建立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布局,……

附件1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85号)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并履行工程实验室建设管理职责。


 

三、其他类

基本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1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研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

【部门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2

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备案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及年检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4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5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备案机关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0号修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部门规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第四十条 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

第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  

(七)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 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七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必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统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6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分别为:

(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负责;

(三)中央管理或控股的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资料,报送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

7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批准和竣工验收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七条第一款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二款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九)做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申请联合试运转。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规定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

(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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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年度瓦斯等级审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审定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修订)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